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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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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介某某明知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在畅某某的带领下前往河南省某县、安徽省本市区等地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出售给畅某某非法获利,由畅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上线。介某某共出售给畅某某六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四套对公账户,其中介某某出售的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资金流水四十四万余元,包含十二起电信网络诈骗的二十四万余元诈骗赃款。

年8月,介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畅某某。同年9月7日,介某某在出售银行卡前,先将银行卡在其银联云闪付账户中绑定,后通过云闪付提示得知该银行卡账户进账,遂通过云闪付账户提现元占为己有。同年9月9日,介某某伙同畅某某通过补办挂失银行卡的方式,窃取已出卖银行卡内的资金元,介某某分元,畅某某分元。被告人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庭审后,介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三十一元上缴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介某某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介某某于庭审后将违法所得上缴本院,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根据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谯城法院李灿)

原标题:《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又盗窃,男子获刑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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